案例1:村民阻挠用自己的土地蓄洪违法 某村临近一条大江,是政府划定的蓄洪区。去年汛期,江水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,防汛指挥机构决定启用蓄洪区。当防汛指挥机构的工作人员到该村疏散群众时,却遭到全体村民的无理阻挠,使蓄洪区的启用工作无法开展。村民的阻挠行为违法吗?
法律解读 抗洪抢险是每个公民应当承担的义务,这是一件涉及国家利益、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大事,每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国家抗洪抢险法律、政策的贯彻实施。我国《防洪法》第6条规定: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。”第45条规定:“在紧急防汛期,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,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、设备、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,决定采取取土占地、砍伐林木、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;必要时,公安、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,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。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、设备、交通运输工具等,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;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,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。”同时在46条中还规定,“依法启用蓄滞洪区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、拖延;遇到阻拦、拖延时,由县极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施。”
案例2:在入江水道违法设障碍违法 某砖瓦公司为方便从水陆运输砖块,擅自在河流入江水道北堤23.6公里迎水面坡脚开挖船塘,兴建码头,同时在行洪滩地上开挖一条引河通道,所挖弃土堆放在引河东侧,形成一条长410米,均宽27米左右的阻水坝埂。砖瓦公司被当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,并处以罚款。
法律解读 根据《防洪法》第18条“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”和“保持行洪畅通”,第38条关于“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首长责任制,统一指挥,分级分部门负责”和第42条关于“对河道、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,按照谁设障碍,谁清除的原则,由防汛指挥机构限期清除;逾期不清除的,由防汛指挥部强行清除”的规定,有关部门应在汛期前通过张贴通告,限期拆除行洪河道内的行洪障碍,然后组织清障队伍,集中对逾期不自行清除行洪障碍的实行大规模的强制清除,以达到保持行洪河道畅通的目的。
案例3:水利管理工作者渎职将受重罚 连续几天的降雨导致某镇部分地区排水不畅通,不少房屋存在被淹的危险。当时有居民发现雨后积水排不出,找到镇政府,但值班干部却借口这是部队的责任,不肯前去救援,这些镇干部因防汛工作失职受到不同程度的党纪、政纪处分。
法律解读 根据《防洪法》第4条的规定,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,实行统一指挥,分级分部门负责。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。同时,石油、电力、邮电、铁路、公路、航运、工矿以及商业、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,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,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,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。 |